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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等別 共同科目
高考三級 三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占80%,測驗占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各占20%、英文占60%)
普通考試 四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初等考試 五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
  2. ※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高普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高考 - 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衛生行政
  1.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2.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3. 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4. 衛生法規與倫理
  5. 流行病學
  6. 生物統計學
  1. 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2. 衛生法規與倫理
  3. 流行病學
  4. 生物統計學
普考 - 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衛生行政
  1. ⊚ 衛生行政學概要
  2.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3.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4.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1. ⊚ 衛生行政學概要
  2.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3.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高普考分發地區

  1.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從中央到基層都有。
  2. 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衛生行政-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
類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行政
衛生行政 行政院衛生署下轄健保局各縣市衛生局、鄉鎮市衛生所相關單位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衛生行政之知能,對醫療衛生法規之擬訂、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管理、醫事機構管理與輔導、醫療業務管理與督導、長期照護、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健康促進、藥事、化妝品與食品之衛生管理、疾病管制、公共衛生、工業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健康保險、醫療衛生企劃、衛生教育、醫療衛生人員訓練、醫療衛生國際合作、醫療科技發展及其他衛生相關業務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2無 619 503 16 58 11.5%
111無 726 526 14 41 7.79%
110 728 500 7 29 5.80%
109 736 556 15 33 5.94%
108 751 573 20 46 8.03%
107 765 579 6 22 3.79%
106 983 776 20 45 5.79%
105 1,085 783 28 61 7.79%
104 1,265 961 21 61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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