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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考試共同科目

考試名稱 等別 共同科目
高考三級 三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占80%,測驗占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各占20%、英文占60%)
普通考試 四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初等考試 五等 112/01起改為:
  1. ※ 國文
  2. ※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說明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高普考各類科專業科目

高考 - 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僑務行政
  1. ⊚ 行政法
  2. ⊚ 經濟學
  3. 外國文(英文、西班牙文、日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韓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4. 僑務行政
  5. 比較政府
  6. 國際關係
  1. ⊚ 行政法
  2. 外國文(英文、西班牙文、日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韓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3. 僑務行政
  4. 國際關係(得以英文命題及指定以英文作答)
普考 - 行政類 刪減前考試科目 113年起實施考試科目
僑務行政
  1. ※ 行政法概要
  2. 僑務行政概要
  3. 國際關係概要
  4. 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德文、韓文、阿拉伯文)(選試科目)
  1. ※ 行政法概要
  2. 僑務行政概要
  3. 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德文、韓文、阿拉伯文)(選試科目)

►高普考分發地區

  1.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從中央到基層都有。
  2. 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僑務行政-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
類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行政
僑務行政 僑務委員會 本職系之職務包含下列相關工作的計畫、審核、執行等:對僑民團體輔導、僑民權益維護、僑民文教、僑民身分認定、海外文宣等。
考試年分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1(選試英文) 62 34 2 3 8.82%
107(選試英文) 45 31 1 1 3.23%
106(選試英文) 69 45 1 1 2.22%
105(選試英文) 77 49 2 3 6.12%
104(選試英文) 69 45 1 1 2.22%
103(選試英文) 88 58 3 3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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