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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司法特考 法學知識(95年) 試題詳解

2016-09-20 2909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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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屆 試 題 解 答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99年 98年 97年 96年 95年

 

解題老師:李俊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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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世界上之成文憲法乃起源自何國憲法?
(A)德國威瑪憲法 (B)英國憲法  (C)美國憲法 (D)中華民國憲法

A (C)美國憲法

(A) 德國威瑪憲法,為德國威瑪共和國時期(1919年—1933年)之憲法,亦為德國歷史上,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之憲法。

(B) 英國為不成文憲法國家。

(C) 美國憲法為世界上首部成文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為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

(D)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月1日公布。

 

Q 在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包括:
(A)司法權 (B)考試權 (C)立法權 (D)監察權

A (C)立法權

地方制度法§25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可知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除了行政權外,尚包括立法權。

 

Q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契約自由在憲法上的地位為何?
(A)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B)只受民法的保障,不受憲法之保障
(C)必須透過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規定,才具憲法上之地位
(D)屬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

A (A)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釋字第 576 號解釋主文第1段)

 

Q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解釋,下列何者為非?
(A)集會自由權與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自由權等,皆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B)國家應提供適當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順利進行
(C)集會遊行法關於遊行之目的及內容之規定,完全屬於立法自由形成之內容
(D)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之要求

A (C)集會遊行法關於遊行之目的及內容之規定,完全屬於立法自由形成之內容

(一)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釋字第 445 號解釋主文第一段前半段)可知(A)(B)(D)之敘述均屬正確。

(二)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釋字第 445 號解釋主文第 1 段後半段),可知(C)之所述「關於遊行之目的及內容之規定……」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Q 我國總統之當選係以:
(A)得票最多者即為當選
(B)得票須過半數才能當選
(C)得票超過三分之二才能當選
(D)得票超過四分之三才能當選

A (A)得票最多者即為當選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63Ⅰ規定:「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Q 依憲法第 60 條之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決算於:
(A)立法院 (B)行政院主計處 (C)考試院 (D)監察院

A (D)監察院

憲法§60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 號解釋,判斷「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官吏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之標準為何?
(A)兼任之職務是否為有給職
(B)兼任之職務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C)兼任之職務是否為黨職
(D)兼任之職務是否須常居住於國外

A (B)兼任之職務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釋字30號)

 

Q 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由總統提名後,須經下列那一個機關同意後方得任命?
(A)行政院 (B)立法院 (C)監察院 (D)司法院

A (B)立法院

憲法§104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Q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此法律為:
(A)行政區劃法 (B)財政收支劃分法 (C)地方制度法 (D)都市計畫法

A (C)地方制度法

(一)憲法增修條文§9I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下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二)地方制度法§1I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Q 下列何者非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法令之違憲審查 (B)統一解釋法令 (C)政黨違憲審查 (D)選舉爭議之審理

A (D)選舉爭議之審理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8Ⅰ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
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可知「選舉爭議之審理」由民事法院管轄。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除民國 92 年總統提名者外,司法院大法官之任期如何?
(A)任期八年,得連任一次
(B)任期八年,不得連任
(C)任期六年,不得連任
(D)任期六年,得連任一次

A (B)任期八年,不得連任

憲法增修條文§5Ⅱ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不再具有下列何種權力?
(A)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權 (B)審計權 (C)糾舉權 (D)正、副總統之彈劾權

A (D)正、副總統之彈劾權

憲法增修條文§4Ⅶ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Q 倘若國際恐怖組織將以我國為攻擊對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得如何依據憲法行使職權?
(A)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B)召集總統府秘書長緊急會商,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C)聽取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之報告後,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D)發起防禦性公民投票,以凝聚全民力量,共同保衛家園

A (A)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Q 關於領土變更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下列何機關提出?
(A)行政院 (B)國民大會 (C)司法院大法官 (D)立法院

A (D)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Q 關於外國人及無國籍人是否亦得享受人權保障,係屬於基本權之何種問題?
(A)主體範圍問題 (B)方法運用問題 (C)過程篩選問題 (D)差別待遇問題

A (A)主體範圍問題

基本權之主體範圍問題,係指基本權之保障對象,基本權即基本人權,係個人以人之資格所享有之權利,為與生俱來之權利,亦為人格構成之要素,並非法律所賦予,亦非法律所能剝奪。換言之,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均可享有之,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等,因此,又稱為「自然權」或「人類權」。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不再具有下列何種權力?
(A)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權 (B)審計權 (C)糾舉權 (D)正、副總統之彈劾權

A (D)正、副總統之彈劾權

憲法增修條文§4Ⅶ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Q 倘若國際恐怖組織將以我國為攻擊對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得如何依據憲法行使職權?
(A)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B)召集總統府秘書長緊急會商,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C)聽取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之報告後,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D)發起防禦性公民投票,以凝聚全民力量,共同保衛家園

A (A)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Q 關於領土變更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下列何機關提出?
(A)行政院 (B)國民大會 (C)司法院大法官 (D)立法院

A (D)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Q 關於外國人及無國籍人是否亦得享受人權保障,係屬於基本權之何種問題?
(A)主體範圍問題 (B)方法運用問題 (C)過程篩選問題 (D)差別待遇問題

A (A)主體範圍問題

基本權之主體範圍問題,係指基本權之保障對象,基本權即基本人權,係個人以人之資格所享有之權利,為與生俱來之權利,亦為人格構成之要素,並非法律所賦予,亦非法律所能剝奪。換言之,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均可享有之,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等,因此,又稱為「自然權」或「人類權」。

 

Q 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附款,是為:
(A)條件 (B)期限 (C)負擔 (D)期日

A (B)期限

期限,係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就與否確定之事實的附款。

 

Q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A)屋頂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屋 (B)未定著於土地之樣品屋 (C)機器人 (D)與土地分離之果樹

A (A)屋頂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屋

(A) 屋頂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為民法之不動產。

(B) 未定著於土地之樣品屋為動產。

(C) 機器人為動產。

(D) 與土地分離之果樹為動產。

 

Q 因公有公共設施瑕疵所成立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係採何種主義?
(A)國家無過失責任主義 (B)國家代位責任主義 (C)國家過失責任主義 (D)國家無責任主義

A (A)國家無過失責任主義

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係採國家無過失責任主義。

 

Q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制裁?
(A)拘役 (B)罰金 (C)罰鍰 (D)褫奪公權

A (C)罰鍰

(一)刑法§33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可知(A)及(B)均屬刑罰。

(二)刑法§36Ⅰ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可知(D)為刑罰。

(三)行政罰法§1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C)之「罰鍰」為行政制裁,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之職權?
(A)提出預算案 (B)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C)人事同意權 (D)通過法律案

A (A)提出預算案

(A) 憲法§59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5Ⅵ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70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可知提出預算案非立法院之職權。

(B) 憲法增修條文§2Ⅹ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3Ⅶ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B)屬於立法院的職權。

(C) 監察院審計長(憲法§104)、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5Ⅰ)、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增修條文§6Ⅱ)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7Ⅱ)其人事同意權均屬立法院,(C)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1)。

(D) 憲法§63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Q 關於行政罰之一事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台北往高雄的高速公路上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多次,僅能罰一次
(B)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並紅燈右轉,從一重處罰
(C)未開統一發票且因此漏報銷售額逃稅,從一重處罰
(D)未申請營業登記與逃漏稅,從一重處罰

A (D)未申請營業登記與逃漏稅,從一重處罰

「一事不二罰原則」又稱為「禁止雙重處罰原則」。其本意即在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處罰。

(A) 「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多次」係屬多數行為,不生一事不二罰原則。

(B) 「未戴安全帽並紅燈右轉」,係屬二行為之處罰,不生一事不二罰原則。

(C)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
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未開統一發票(行為罰)且因此漏報銷售額逃稅(漏稅罰),從一重處罰(一行為致二者併存得重複處罰)」係屬正確,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D) 「未申請營業登記與逃漏稅」,係屬二行為之處罰,不生一事不二罰原則。

 

Q 探求法律規範的目的,據此以解釋法條的方法,稱為: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A (D)目的論解釋

(A) 文義解釋,係指依法條之字面意義而解釋其法律概念。

(B) 歷史解釋,係指就法規制定之經過及其沿革,以為解釋法文的真義,又稱沿革解釋。通常都以參照原法案,及其提案總說明,立法院之見解,行政院之說明及會議記錄等資料而為解釋。

(C) 體系解釋,係指具有疑義之法條,在法律體系上之地位,例如:在編、章、節、款、項,及前段條文之關連位置,可資闡明法律之規範意旨。

(D) 目的解釋,係指藉由立法或修法之原始資料、立法理由等,以了解法律用詞或法律條文的意義。例如,民法§798之「果實自落於鄰地視為鄰地所有人所有」,其立法目的乃希望鄰里勿因細物爭執,故先定果實之所有權,故「自落」依目的解釋其意應為「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

 

Q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此一規定在學說上係指何種原則之應用?
(A)憲法保留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命令保留原則 (D)規定保留原則

A (B)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行政權之行動,僅於法律有授權之情形,始得為之,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之領域,如為行政活動,即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可以謂為本原則之法律依據。

 

Q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屬於法律的何種效力?
(A)人之效力 (B)事之效力 (C)時之效力 (D)地之效力

A (C)時之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17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此即「新法優於舊法適用原則」之法律依據,依「修正後」之法條用語,應知此為法律的時之效力。

 

Q 法律與其他規範,如風俗習慣、倫理道德或宗教等,最大之差異在於:
(A)法律是人類生活規範 (B)法律為維繫和平之規範 (C)法律為具強制力之規範 (D)法律為實現自由之規範

A (C)法律為具強制力之規範

(一)法律,乃國家認為某個領域有管理規制的必要,透過一定制定程序並強制其實現的規範。而風俗習慣、道德則係對人內在的動機意念與外在的行為實踐所進行的倫理評價。法律為具強制力之規範,違反法律時,制裁之主體為國家,風俗習慣、倫理道德若有違反,制裁之主體為個人之良心或社會之清議。

(二)宗教規範之成立,或基於神意、經典、教職人員…等等;法律規範則須經國家之制定或承認。宗教是約束人內部的良心,所以宗教的存在,全賴教徒的信仰;法律是約束人外部的行為,故法律的施行,在於國家的強制力量。綜上所述,(C)為本題正確選項。

 

Q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下列何種事項係屬違憲審查範圍?
(A)重大政治問題 (B)議會自律 (C)法院判決之見解 (D)法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A (D)法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A)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
憲機關予以解釋。(釋字328號)

(B)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
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釋字342號)

(C)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
法。是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或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在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本件聲請人指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解,違
背該法條之立法本旨,有牴觸憲法疑義,並聲請宣告該判決違憲無效部分,揆諸前開說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釋字579號解釋理由書末段)

(D)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釋字371號)
(D)之論述「法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可為聲請釋憲之客體。

 

Q 下列何者不屬於智慧財產權?
(A)商標權 (B)專利權 (C)營業秘密 (D)肖像

A (D)肖像

(一)智慧財產權係指以人類智慧精神創作之標的物為內容之無體財產權,(A)之「商標權」、(B)之「專利權」、(C)之「營業秘密」及「著作權」均屬其適例。

(二)肖像為人格權之範疇,不屬於智慧財產權。

 

Q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認為,全民指紋建檔的法令違憲,理由是它侵犯人民那一種基本權利?
(A)言論自由權 (B)資訊隱私權 (C)財產權 (D)人身自由權

A (B)資訊隱私權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釋字第603 號解釋主文第二段節錄)

 

Q 禁止他人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利,是為:
(A)商標權 (B)專利權 (C)著作權 (D)專用權

A (B)專利權

專利法§1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專利法§96Ⅰ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Q 下列對於類推適用的說明,何者錯誤?
(A)類推適用主要係民法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之一
(B)類推適用即是反面解釋
(C)類推適用原則上不適用於刑法
(D)類推適用可以運用在民事法領域

A (B)類推適用即是反面解釋

(一)民法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有「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及「創制性補充」,(A)及(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反面解釋,係指就文字之結果,以相反之結果推論。如民法§12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反面解釋結果,則為「未滿二十歲者為未成年人」。而類推適用,係指將法律明文之規定,適用到非該法律規定直接加以規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徵與該規定所明文規定者相同之案型。可知(B)之論述「類推適用即是反面解釋」係屬錯誤。

(三)刑法之適用必須依據法律條文明確之文字,法律條文所未定之事項,不能用以處罰犯罪。易言之,犯罪是否處罰應取決法律之文字,非法官所能恣意認定。由於此一原則使法官認定犯罪之權力,大受限制,尤其使法官無法採用類推適用,作為擴大刑罰權適用範圍之方法。(C)之論述「類推適用原則上不適用於刑法」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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