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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司法特考 法學知識(96年) 試題詳解

2016-09-20 3335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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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屆 試 題 解 答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99年 98年 97年 96年 95年

 

解題老師:李俊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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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下列關於憲法增修條文對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有一定之預算比例的保障規定
(B)尤其是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C)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D)在市縣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A (B)尤其是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憲法增修條文§10Ⅹ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Q 憲法第 1 條稱「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其中「民有、民治、民享」係美國那一位總統提出之一句名言?
(A)華盛頓 (B)大羅斯福 (C)杜魯門 (D)林肯

A (D)林肯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出自美國第16任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著名的蓋茲堡宣言(Gettysburg Address)。國父孫中山先生將其翻譯為「民有,民治,民享」。

 

Q 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婦女地位特予規定,但下述何者並非其規定內容?
(A)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B)保護婦女之人身安全 (C)提供其就業輔導 (D)消除性別歧視

A (C)提供其就業輔導

憲法增修條文§10Ⅵ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提案變更我國領土?
(A)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B)總統府 (C)行政院 (D)立法院

A (D)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Q 依憲法本文之規定,解釋憲法的機關為:
(A)立法院 (B)司法院 (C)行政院 (D)國民大會

A (B)司法院

憲法§78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Q 下列有關憲法所規定之平等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A)完全禁止作差別對待
(B)禁止對本國人與外國人作差別對待
(C)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
(D)禁止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法規對不同行政區域內之人民作差別對待

A (C)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釋字666解釋理由書第一段節錄)

 

Q 依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應以何種方式經營為原則?
(A)民營 (B)公營 (C)公辦民營 (D)國家與人民共同經營

A (B)公營

憲法§144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Q 依憲法本文規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下列何項法律屬於此種「法定程序」之規定?
(A)行政訴訟法 (B)行政程序法 (C)刑事訴訟法 (D)民事訴訟法

A (C)刑事訴訟法

憲法§8Ⅰ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法定程序」之法律自係指針對刑事犯罪,論罪科刑正當法律程序之刑事訴訟法。

 

Q 下列何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契約自由」之看法?
(A)契約自由為實現自我發展之重要機制
(B)契約自由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C)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D)國家雖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亦不得予以限制

A (D)國家雖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亦不得予以限制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釋字576號解釋主文第1段)

 

Q 透過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公務人員的基本權利亦受保障;下列各項說明中,何者並不正確?
(A)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受侵害時,應有司法救濟管道
(B)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最終應許其請求司法救濟
(C)對公務人員之記小過處分,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是違憲
(D)人事主管機關降低原擬任官等之處分,應許公務人員請求司法救濟

A (C)對公務人員之記小過處分,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是違憲

(A)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受侵害時,應有司法救濟管道。(釋字187、201、266、312)

(B) 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最終應許其請求司法救濟。(釋字243)

(C) 依釋字298之見解僅「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公務員始得以訴訟請求救濟,如依此見解(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然釋字653民國97年12月26日)及684號(民國100年1月17日)大法官解釋後,此種見解應遭揚棄。

(D) 人事主管機關降低原擬任官等之處分,應許公務人員請求司法救濟。(釋字323)

 

Q 下列有關憲法所規定之平等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A)完全禁止作差別對待
(B)禁止對本國人與外國人作差別對待
(C)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
(D)禁止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法規對不同行政區域內之人民作差別對待

A (C)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釋字666解釋理由書第一段節錄)

 

Q 依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應以何種方式經營為原則?
(A)民營 (B)公營 (C)公辦民營 (D)國家與人民共同經營

A (B)公營

憲法§144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Q 依憲法本文規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下列何項法律屬於此種「法定程序」之規定?
(A)行政訴訟法 (B)行政程序法 (C)刑事訴訟法 (D)民事訴訟法

A (C)刑事訴訟法

憲法§8Ⅰ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法定程序」之法律自係指針對刑事犯罪,論罪科刑正當法律程序之刑事訴訟法。

 

Q 下列何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契約自由」之看法?
(A)契約自由為實現自我發展之重要機制
(B)契約自由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C)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D)國家雖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亦不得予以限制

A (D)國家雖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亦不得予以限制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釋字576號解釋主文第1段)

 

Q 透過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公務人員的基本權利亦受保障;下列各項說明中,何者並不正確?
(A)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受侵害時,應有司法救濟管道
(B)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最終應許其請求司法救濟
(C)對公務人員之記小過處分,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是違憲
(D)人事主管機關降低原擬任官等之處分,應許公務人員請求司法救濟

A (C)對公務人員之記小過處分,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是違憲

(A)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受侵害時,應有司法救濟管道。(釋字187、201、266、312)

(B) 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最終應許其請求司法救濟。(釋字243)

(C) 依釋字298之見解僅「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公務員始得以訴訟請求救濟,如依此見解(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然釋字653民國97年12月26日)及684號(民國100年1月17日)大法官解釋後,此種見解應遭揚棄。

(D) 人事主管機關降低原擬任官等之處分,應許公務人員請求司法救濟。(釋字323)

 

Q 下列何者非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總統之職權?
(A)行使大赦、特赦等赦免權 (B)提出法律案 (C)授與榮典 (D)統率陸海空軍

A (B)提出法律案

(A) 憲法§40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B) (B)之論述「提出法律案」非總統之職權。

(C) 憲法§42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D) 憲法§36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Q 憲法有關基本權利的規定主要是用來對抗來自於何者的不法侵害?
(A)外國政府 (B)個人 (C)國家 (D)企業

A (C)國家

基本權最初作用,乃係賦予個人對抗國家公權力非法侵害的權利,因其具有防禦性質,故亦稱之為「防禦權」。亦即,基於基本權之防禦功能,人民對於國家違法侵害基本權利之任何行為,均得透過法律途徑排除之。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2 號解釋,立法程序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得宣告所立之法無效。請問下列何者屬釋憲機關可自行認定之明顯重大瑕疵?
(A)議事錄未定
(B)須經立法院調查後,才可確認有無議決通過
(C)未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D)立法委員出席人數,依議事錄顯示,未達法定人數

A (D)立法委員出席人數,依議事錄顯示,未達法定人數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釋字342解釋主文節錄)

 

Q 依憲法本文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但可因下列何種理由而遭免職?
(A)被提起糾正 (B)受禁治產宣告 (C)所為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 (D)受民事處分

A (B)受禁治產宣告

憲法§81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Q 依憲法規定,審計權是屬於那一個機關的職權?
(A)行政院主計處 (B)財政部國庫署 (C)監察院 (D)財政部

A (C)監察院

憲法§90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Q 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之資本總額為二千萬元,公司之實收資本為一千萬元,今為求多角化經營以分散風險,公司董事會決議以五百萬元投資成立B有限公司。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進行轉投資行為,以保障股東與債權人之權益
(B)A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僅占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的四分之一,對於股東影響較小,故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須經股東會同意以求時效
(C)A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已占公司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對於股東影響甚大,故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始得進行之
(D)以上皆非

A (C)A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已占公司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對於股東影響甚大,故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始得進行之

公司法§15Ⅰ③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可知(A)之論述「不得進行轉投資行為」、(B)之論述「僅占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的四分之一」及(D)之論述「以上皆非」均屬錯誤,(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下列何種情形可能侵害著作權?
(A)買到一本名作家小說之人未經作者同意將該書賣給同班同學
(B)小說出租店老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買來的音樂光碟出租他人
(C)購買正版軟體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為備份之需重製一份
(D)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從國外帶回原版CD一片

A (B)小說出租店老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買來的音樂光碟出租他人

(A) 著作權法§59-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B) 著作權法§60Ⅰ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C) 著作權法§59Ⅰ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D) 著作權法§87Ⅰ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87-1Ⅰ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所謂的「一定數量」,依據主管機關之公告(內政部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號公告),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Q 依據物權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創設物權種類

(B)當事人得創設物權之權利內容
(C)當事人得對物權賦加一定條件

(D)當事人須依法適用一定種類的物權

A (D)當事人須依法適用一定種類的物權

物權法定主義,係指物權之種類與內容,以民法、其他法律(例如,動產擔保交易法、海商法)或習慣法所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757)。故(A)
(B)(C)均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本罪為結果犯
(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C)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D)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A (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一)本罪之行為結果,係使行為人或其他私人因之而獲得不法利益,始足構成本罪,,如行為人若非因其行為而獲不法利益者,或其行為無利可圖者,縱著手實行圖利行為,但因本罪並無未遂犯之處罰規定,故屬本法所不處
罰之行為。(A)之論述「本罪為結果犯」及(D)之論述「本罪不處罰未遂犯」均屬正確。

(二)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本罪之客觀要件之事實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為本罪之行為,即具有本罪之故意。又該故意僅限於直接故意,因條文限於明知違背法令,故行為人主觀上若僅具間接故意,不足以構成本款之罪。(B)
之論述「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係屬錯誤。

(三)刑法§131Ⅰ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C)之論述「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係屬正確。

 

Q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生效日期有三種,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法律公布當日生效
(B)法律規定特定施行日期
(C)法律授權以行政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D)法律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A (A)法律公布當日生效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12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B)及(C)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13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D)亦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A)之所述「法律公布當日生效」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法律生效日期,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Q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年方五歲,其後因甲乙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則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決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甲、乙之協議

(B)甲、乙未協議時原則由甲任之
(C)法院得依職權酌定甲或乙任之

(D)法院得選定甲、乙以外之人任之

A (B)甲、乙未協議時原則由甲任之

(一)民法§1055Ⅰ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可知(A)(C)之論述均正確。

(二)父權優先條款有違性別平等原則,(B)之論述「原則由甲任之」係屬錯誤。

(三)民法§1055-2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D)之論述係屬正確。

 

Q 下列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80 條有關司法權獨立之規定,係屬制度保障
(B)憲法有法官為終身職之保障規定,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
(C)司法院所為司法行政監督措施,若未影響法官身分權益,亦不影響審判獨立,即非法之所禁
(D)司法院以行政命令使法官免兼庭長,係屬違憲行為

A (D)司法院以行政命令使法官免兼庭長,係屬違憲行為

(一)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釋字539解釋主文第1段節錄)(A)之論述正
確。

(二)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釋字539
解釋主文第1段節錄)(B)及(C)之論述均正確。

(三)司法院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院台人一字第○八七八七號函訂定發布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八九)院台人二字第一八三一九號函修
正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其中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釋字539解釋主文第3段)(D)之論述「以行政命令使法官免兼庭長,係屬違憲行為」係屬錯誤。

 

Q 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則不能不爭,爭則亂。」其在說明,法律的主要功能,在於下列何者?
(A)興利除弊 (B)定分止爭 (C)促進福利國家 (D)促進世界大同

A (B)定分止爭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依據文義,荀子認為「禮」的制定最主要是為了解決,「生存需求與物質供給出現的偏差」,如以現代法律概念觀之,「社會生活資源」產生糾紛,則以「法律(禮)」定紛(分)止爭。

 

Q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應予最大限度的維護
(B)言論自由權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政治等功能
(C)刑法對誹謗罪的規定,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權
(D)記者從事新聞報導時,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報導係真實者,即不能繩之以誹謗罪責

A (C)刑法對誹謗罪的規定,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權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釋字第509號解釋主文),(A)(B)(D)之論述均屬正確,而(C)之論述「刑法對誹謗罪的規定,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權」係屬錯誤。

 

Q 下列有關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的說明,何者正確?
(A)僅限於刑法

(B)亦適用於民事法規
(C)亦適用於刑事訴訟法

(D)適用於刑法且亦適用於其他法令有刑罰規定者

A (D)適用於刑法且亦適用於其他法令有刑罰規定者

刑法§11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Q 由立法制定過程之資料去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旨意,來解釋法律。這種解釋的方法,稱為何種解釋?
(A)文義性解釋 (B)歷史性解釋 (C)系統性解釋 (D)論理解釋

A (B)歷史性解釋

歷史解釋,係指就法規制定之經過及其沿革,以為解釋法文的真義,又稱沿革解釋。通常都以參照原法案,及其提案總說明,立法院之見解,行政院之說明及會議記錄等資料而為解釋。

 

Q 下列關於憲法所定,因特殊身分免受相關法律拘束之敘述,何者仍屬現行有效之憲法?
(A)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B)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拘禁
(C)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D)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A (A)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一)憲法§52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憲法增修條文並無特別規定,(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1Ⅱ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及第一百三十五條(國民代表名額)之規定,停止適用。」故(B)及(C)之所述憲法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相關規定均已停止適用。

(三)憲法增修條文§4Ⅷ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D)之所述憲法§74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
或拘禁。」已停止適用。

 

Q 以下那一個法律業經廢除:
(A)地方制度法 (B)省縣自治法 (C)廣播電視法 (D)檢肅流氓條例

A (B)省縣自治法

(一)地方制度法及廣播電視法均屬現行有效法規,(A)(C)均非本題選項。

(二)省縣自治法於民國98年廢止,故(B)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檢肅流氓條例多次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最後一次為釋字636號)故於民國98年廢止,故(D)現在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Q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B)普通法補充特別法
(C)特別法只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
(D)土地法是平均地權條例的特別法

A (D)土地法是平均地權條例的特別法

(一)特別法之於普通法應優先適用,(A)之論述正確。

(二)特別法僅於特定的人、事、時、地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其不足之處應以普通法補充之,(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平均地權條例§1規定:「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可知土地法是平均地權條例的普通法,(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Q 關於國際法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係規範國家與國家間關係之法律
(B)由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
(C)除了條約之外,大部分只有原理原則,未整理成具體之法典
(D)國際法之當事人原則上為國家

A (B)由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

(一)國際法係指國家與國家彼此往來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則之總體,(A)之論述「係規範國家與國家間關係之法律」係屬正確。

(二)國際法源自於各國之同意,因而僅存在於條約或國際習慣法(大部分只有原理原則,未整理成具體之法典),而國內法則源於國內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可知(B)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
述係屬正確。

(三)國際法主體除國家外,尚有其他非國家之情形,例如國際組織(NGO或IGO),甚至在特定情況中,個人亦得成為國際法的不完整主體,例如,違犯國際犯罪,可知,(D)之論述「國際法之當事人原則上為國家」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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