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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司法特考 法學知識(98年) 試題詳解

2016-09-20 2868 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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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屆 試 題 解 答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99年 98年 97年 96年 95年

 

解題老師:李俊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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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關於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屬中央 (B)專屬地方 (C)兼指中央與地方 (D)兼指行政院與立法院

A (C)兼指中央與地方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釋字第550號解釋主文第1段節錄)

 

Q 憲法第1條所載「民有、民治、民享」之主張,其英文原文首先係出自何人?
(A)林肯 (B)羅斯福 (C)甘迺迪 (D)杜魯門

A (A)林肯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出自美國第16任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著名的蓋茲堡宣言(Gettysburg Address)。國父孫中山先生將其翻譯為「民有,民治,民享」。

 

Q 憲法增修條文中明確揭示,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之間處於何種關係?
(A)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優先 (B)環境及生態保護優先 (C)兩者兼籌並顧 (D)遇有爭議時交由人民公決

A (C)兩者兼籌並顧

憲法增修條文§10Ⅱ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Q 罪刑法定主義下包含之「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基於何項原則產生?
(A)法律優位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A (D)信賴保護原則

(A)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國家權利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或非權力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違反法律而言。「法律不溯及既往」與法律優位原則無關。

(B) 明確性原則乃法治國之基本要求,其內容隨著針對國家權力以及行為方式而有差異,可分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三原則,分述如下:

⒈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立法者訂定之法律內容應具體明確。釋字491號等解釋指出,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⒉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法規命令於形式上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法律須明確表明母法授權之「內容」、「目的」與「範圍」。本原則源於德國基本法§80Ⅰ
規定,我國則基於司法院大法官多號解釋,使本原則成為憲法位階之一般法律原則。

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之要件與效果均應具體明確,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有所遵循。尤其是干涉行政措施,其內容如不明確,將使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狀態,使人民處於不利地位,行政程序法§5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明揭此旨。「法律不溯及既往」與明確性原則無關。

(C) 平等原則係指國家權利之行使,不論在實體上或程序上應為公平之對待,「相同事物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不得將與「事物本質」不相關因素納入考慮,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換言之,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為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法律不溯及既往」與平等原則無關。

(D) 信賴保護原則係指即國家權利行使之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國家機關之行為,如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不得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損失。罪
刑法定主義下包含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與信賴保護原則息息相關。

 

Q 檢肅流氓條例內「秘密證人」之規定因違反何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A)法律保留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權利救濟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A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釋字384解釋主文)

 

Q 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對人實施臨檢,應符合什麼條件,始不至於對於受檢人之自由、權利造成過度之侵害?
(A)臨檢進行前應事先向該管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臨檢許可後,會同管區警員執行之
(B)臨檢進行前應告以臨檢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執行時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C)臨檢時受檢人雖已提示身分證明文件,警察仍可不經其同意,帶至警局接受調查
(D)臨檢時受檢人不服臨檢,應向該管地方法院民事庭聲明異議

A (B)臨檢進行前應告以臨檢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執行時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釋字第535號解釋主文第2段節錄)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多少比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A (A)二分之一

憲法增修條文§4Ⅱ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Q 公民投票法的制定是為了實現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選舉權 (B)罷免權 (C)創制及複決權 (D)請願權

A (C)創制及複決權

(一)公民投票法§1規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公民投票法§2Ⅰ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2Ⅱ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2Ⅲ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Q 下列那一項選舉中,採用由政黨依政黨選舉票得票比率選出之方法?
(A)直轄市議會議員 (B)立法委員 (C)縣市議會議員 (D)鄉鎮市民代表

A (B)立法委員

憲法增修條文§4Ⅱ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下列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加以限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不得加以任何限制
(B)基於國民主權原則,立法院之任何限制皆屬合憲
(C)基於責任政治原則,立法院之限制不得實質上剝奪行政院之決定權
(D)基於行政一體原則,立法院必須將行政機關置於行政院之下,至於人事決定權,立法院之任何限制皆屬合憲

A (C)基於責任政治原則,立法院之限制不得實質上剝奪行政院之決定權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釋字613號解釋主文節錄)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下列有關緊急命令授權之補充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因事出突然,故原則上可再授權行政機關訂立補充規定
(B)若於緊急命令中明定意旨,行政機關即可於緊急命令發布後發布補充規定
(C)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D)補充規定之效期依補充規定本身所定,與緊急命令之效期無關

A (C)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釋字第543號解釋主文節錄)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立法院對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之效力為何?
(A)失效 (B)繼續有效 (C)由總統決定其效力 (D)由司法院大法官認定其效力之有無

A (A)失效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②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Q A男與B男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而遭到否准,兩人遂提起行政爭訟,請問承審法官若認為民法的婚姻登記僅限異性戀婚姻已屬違憲,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之意旨,其應如何處理?
(A)應宣告違憲
(B)應拒絕適用
(C)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D)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最高法院解釋

A (C)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釋字第543號解釋主文)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下列有關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免妨礙法官獨立審判,最高司法機關不得發布任何有關審理事項之規則
(B)為免妨礙法官獨立審判,最高司法機關無司法行政監督權
(C)最高司法機關所發布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的命令,法官必須遵守
(D)檢察官須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獨立審判尚屬有別

A (D)檢察官須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獨立審判尚屬有別

(一)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釋字第530號解釋主文第1段節錄),可知(A)(B)(C)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從而法務部部長就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以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亦非法所不許。(釋字第530號解釋主文第2段節錄)(D)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對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有何要求?
(A)至少應有一級一審 (B)至少應有二級二審 (C)屬立法機關之自由形成範圍 (D)一律三級三審

A (C)屬立法機關之自由形成範圍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釋字第442號解釋主文)

 

Q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乃下列那一項原則的說明?
(A)處罰法定原則 (B)處罰便宜原則 (C)從新從輕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A (A)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罰法§4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稱處罰法定原則。

 

Q 勞工遭遇勞災而需要醫療時,應依何等法律請求醫療給付?
(A)全民健康保險法 (B)勞工保險條例 (C)勞動基準法 (D)就業保險法

A (B)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2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19Ⅰ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Q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受僱者育嬰之需要,如何規定?
(A)受僱者符合一定之年資,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C)雇主得不具理由拒絕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復職
(D)受僱者可以請求彈性工時,雇主如拒絕,得請求損害賠償

A (A)受僱者符合一定之年資,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 性別工作平等法§16Ⅰ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B) 性別工作平等法§16Ⅱ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C) 性別工作平等法§17Ⅰ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D) 性別工作平等法§19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依此第二款規定可請求彈性工時。§26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可知雇主如拒絕,無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

 

Q 著作人自何時起享有著作權?
(A)開始著作時 (B)著作完成時 (C)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時 (D)登記完成時

A (B)著作完成時

著作權法§10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項所謂之「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學說上如何稱呼?
(A)客觀注意義務 (B)主觀注意義務 (C)客觀歸責 (D)保證人地位

A (D)保證人地位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之人者,稱為「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始有可能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Q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敗訴,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對於其他債務人之效力如何?
(A)同樣有效 (B)不生效力 (C)效力未定 (D)視判決內容而定

A (B)不生效力

民法§275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然本題係「敗訴」而非「勝訴」,故對於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Q 下列何人有刑法上的限制責任能力?
(A)80歲的甲 (B)19歲的乙 (C)7歲的丙 (D)13歲的丁

A (A)80歲的甲

(一)刑法§14Ⅲ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14Ⅱ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從此反面推論可知19歲的乙已有完整之責任能力,(B)之論述錯誤。

(三)刑法§14Ⅰ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可知(C)及(D)均屬無責任能力人,均非為本題正確選項。

 

Q 刑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此一規定主要係下列何種法理的應用?
(A)世界主義 (B)屬地主義 (C)屬人主義 (D)保護主義

A (C)屬人主義

屬人原則係指凡本國人違犯本國刑法者,無論該行為人係在本國領域內或領域外均應適用本法處斷。刑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即本此原則而為規範。

 

Q 一項法律對於其未施行前所發生的具體案件,原則上不可加以適用,此原則稱為:
(A)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C)從新從優原則 (D)一體適用原則

A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法律不得回溯適用於該法規變更或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B)之所述「一項法律對於其未施行前所發生的具體案件,原則上不可加以適用」即此原則之適用。

 

Q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此一規定在法律解釋方法上稱為:
(A)類推解釋 (B)擴張解釋 (C)歷史解釋 (D)文義解釋

A (C)歷史解釋

以制憲者當時主觀立法意思為基礎,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等文獻資料,作為解釋憲法之依據,稱為「歷史解釋」。在憲法施行初期,由於行憲經驗欠缺,制憲時的資料常成為大法官解釋的重要依據。如釋字第三號解釋,即以制憲時國大修正之歷史紀錄為據,認為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釋字第一四號解釋,亦以相似之方式,認定民意代表並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Q 我國現行的民法是在何時公布施行?
(A)民國18年至20年間公布施行
(B)台灣光復之後,民國34年公布施行
(C)政府遷台之後,民國38年公布施行
(D)民國80年之後,重新制定公布施行

A (A)民國18年至20年間公布施行

民法總則、債編及物權編均於民國18年公布,而親屬編及繼承編則於民國19年公布。

 

Q 民國 76 年解嚴之後,我國社會福利法制首先致力於下列那一項全民性保障?
(A)勞工保險 (B)勞動基準法 (C)國民年金 (D)健康保險

A (D)健康保險

(A) 勞工保險條例於民國47年制定,其適用之對象為「勞工」。

(B)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制定,其適用之對象為「勞工」。

(C) 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6年制定。

(D)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96年制定,其適用之對象為「全民」。

 

Q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中,下列那一種風險尚未開辦相對應的保險制度?
(A)疾病 (B)老年 (C)照護 (D)失業

A (C)照護

(A)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96年制定,其針對之風險即為「疾病、傷害、生育事故」。

(B) 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6年制定,在於保障「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

(C)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民國105年制定,在於保障「國民長期照顧服務」,(C)之選項於考試年度為本題正確選項,現今則否。

(D) 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均對勞工失業之風險有所保障。

 

Q 我國公務員尚未實施月退休制度前,政府係透過下列那一項措施,以維持退休公務員的基本生活保障?
(A)敬老津貼 (B)國民年金 (C)年終獎金 (D)優惠存款

A (D)優惠存款

銓敘部鑒於早期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偏低,乃於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於一百年一月一日廢止;下稱系爭要點一);嗣因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公務人員退撫新制,退休金基數之計算內涵提高為本(年功)俸加一倍,造成部分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每月所得,高於同等級在職人員之現職每月所得,顯不合理……(釋字717解釋理由書第3段節錄)

 

Q 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只有在公法領域有強行法

(B)私法領域內沒有強行法
(C)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是任意法

(D)民法裡也有強行規定

A (D)民法裡也有強行規定

(一)公法及民法(私法)領域均有強行法,可知(A)(B)之論述均屬錯誤,(D)則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985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係屬強行法,而非任意法,(C)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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