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考試/文章分享/

四等司法特考 法學知識(100年) 試題詳解

2016-09-20 2516 文章分享
coupon

※本公司與宇法知識工程網之合作將於110/11/30終止,期限前購買學員權益不受影響。※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104年 103年 102年 101年 100年 99年 98年 97年 96年 95年

 

解題老師:李俊德律師

相關資訊由宇法知識工程網提供!

Q 憲法增修條文係依據何種程序制定?
(A)制憲程序 (B)修憲程序 (C)公民複決 (D)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A (B)修憲程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前言曰:「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憲法§27Ⅰ③規定:「三、修改憲法。」憲法§174①規定:「憲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的規定,領土變更案,應由下列何者提出後經公告半年,並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A)總統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A (C)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1Ⅰ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Q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內所列舉之基本權利?
(A)隱私權 (B)秘密通訊自由 (C)財產權 (D)請願權

A (A)隱私權

(A) 隱私權非我國憲法內所列舉之基本權利。

(B) 憲法§12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C) 憲法§15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D) 憲法§16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72 號解釋,對於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者,國家應如何處理,以符合憲法保障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A)逕行拒絕保險給付,同時催繳保費,確定其確實無力繳納後,給予適當之救助
(B)逕行拒絕保險給付,同時催繳保費,加徵滯納金
(C)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D)終止保險關係,不再續保,另為其申請其他相關社會救助

A (C)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釋字472解釋主文節錄)

 

Q 下列有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意義係人民只要權利遭受侵害,均有透過三級三審救濟之權利
(B)立法機關得斟酌訴訟案件的特性,對訴訟權而為適當之限制
(C)人民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係斟酌司法資源所為之合理限制
(D)訴訟權保障之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之設計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A (A)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意義係人民只要權利遭受侵害,均有透過三級三審救濟之權利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一六號、第三七八號、第三九三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

 

(一)可知(B)之論述「斟酌訴訟案件的特性,對訴訟權而為適當之限制」、(C)之論述「應繳納裁判費,係斟酌司法資源所為之合理限制」及(D)之論述「訴訟程序之設計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均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二)案件之救濟途徑可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加以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非必賦予三級三審之救濟途徑,(A)之論述錯誤。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覆議案,如經立法委員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如何處理?
(A)辭職 (B)接受該決議 (C)再提覆議 (D)呈請總統開院際協調會

A (B)接受該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②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Q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但國家對於財產權得以合法的侵害,例如對於土地的徵收,則國家應對被徵收者給予:
(A)補償 (B)賠償 (C)補助 (D)補充

A (A)補償

(A) 所謂損失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而所謂徵收,係指國家為公共福祉之必要,由國家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並給予財產權人相當之補償,在性質上屬於一種權利剝奪之過程。

(B) 所謂損害賠償,係指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種制度。於合法的侵害,不生賠償問題。

(C) 所謂補助,常為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團體所為之給付行政,例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求職交通補助金……,補助與合法侵害無關。

(D) 所謂補充,大致如字面意義,補助充實正常行政行為之不足,例如,補充保費(全民健康保險法§31至§39)、補充兵役(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補助與合法侵害無關。

 

Q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立法委員選舉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B)立法委員應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選出
(C)立法委員均係採「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
(D)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的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A (C)立法委員均係採「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

(一)憲法增修條文§4Ⅰ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故可知(A)及(B)之論述均正確,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4Ⅱ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可知(C)之論述「係採「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論述均正確,非本題正確選項。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院得加註意見 (B)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C)由立法院審議 (D)立法院不得刪減

A (D)立法院不得刪減

憲法增修條文§5Ⅵ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A)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B)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補選
(C)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
(D)由總統直接任命

A (A)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憲法增修條文§2Ⅶ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作下列何種處理?
(A)以憲法為本,排除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的法律
(B)雖有疑義,仍應適用該法律,因為該法律已經總統公布生效
(C)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暫停訴訟,俟該管法院院長裁定後,依裁定結果辦理

A (C)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釋字371解釋主文)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得移請立法院覆議的決議案?
(A)戒嚴案 (B)法律案 (C)條約案 (D)預算案

A (A)戒嚴案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②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Q 下列機關中,何者不是考試院所屬機關?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銓敘部 (C)考選部 (D)人事行政局

A (D)人事行政局

(一)考試院組織法§6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可知(A)(B)(C)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院組織法§6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D)之「人事行政局」於2012年2月6日更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本題正確選項。

 

Q 對於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如有違法或失職,則監察院得提出何種措施?
(A)彈劾案 (B)糾舉案 (C)糾正案 (D)懲戒案

A (C)糾正案

憲法§97Ⅰ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Q 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教育制度」事項,係: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C)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D)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A (B)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憲法§108Ⅰ規定:「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縣自治通則。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四、教育制度……。」

 

Q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4 號解釋,依據憲法第 8 條強調犯罪追訴應遵守「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因此,依此大法官說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追訴檢察官同屬法官定位

(B)犯罪追訴檢察官應有強制處分權
(C)強制處分應有法律或命令授權

(D)犯罪追訴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A (D)犯罪追訴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釋字384解釋主文節錄)

(A) 犯罪追訴機關之檢察官與犯罪審判機關之法官,於訴訟法上定位並不相同。

(B) 強制處分權現今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法官保留原則」。

(C) 強制處分涉及人身自由之保障係採「國會保留原則」,不容許立法機關透過行政命令授權為之。

(D) 犯罪追訴應遵守「法定程序」,此法律應係指「刑事程序法」(例如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而非「刑事實體法」(例如刑法、陸海空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或稱罪刑法定主義)為「刑事實體法」之重要基本原則之一,考試院公布(D)為本題正確選項,其正確性應有疑義。

 

Q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地方政府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處以行政罰。試問以下何者非屬本項之行政罰?
(A)管收 (B)停業 (C)停工 (D)罰鍰

A (A)管收

(一)地方制度法§26Ⅱ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26Ⅲ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可知(B)(C)(D)均為得裁處之行政罰手段,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A)論述之「管收」為強制執行及行政執行之執行手段,非屬地方制度法§26規定得裁處之行政罰種類。

 

Q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制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利,受虐配偶一方可聲請保護令。試問,保護令管轄機關為何?
(A)警察局 (B)社會局 (C)檢察署 (D)地方法院

A (D)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10Ⅰ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11Ⅰ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11Ⅰ規定:「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Q 某網站軟體販售,於其定型化契約規定:「試用期15分鐘」。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相關條款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於消費者顯失公平,相關法律效果為何?
(A)效力未定 (B)自始無效 (C)得撤銷之 (D)損失補償

A (B)自始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12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Q 有關刑事訴訟制度,「不告不理」乃重要基本原則。試問本項原則適用以下何項訴訟機制?
(A)告訴 (B)告發 (C)自訴 (D)再議

A (C)自訴

(一)「不告不理原則」係指非經起訴,法院不得審理及判決,否則即屬違法之訴外裁判,而此之起訴係指「檢察官提起之公訴」及「自訴人提起之自訴」,故(C)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228Ⅰ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故(A)之「告訴」及(B)之「告發」為偵查發動之原因,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256Ⅰ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256-1Ⅰ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可知再議乃是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及「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所採取之救濟手段,(D)非本題正確選項。

 

Q 刑事訴訟法為發現實體真實、保障人權,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試問有關刑事訴訟法類型區分,以下說明何者正確?
(A)行政法 (B)程序法 (C)任意法 (D)特別法

A (B)程序法

(A) 行政法係指規範行政權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之國內公法之總稱,刑事訴訟法之內容雖有涉及犯罪偵查機關,但有一般談及之「行政權組織法」無關。

(B) 刑事訴訟法則規定國家刑罰權實現之方法,即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追訴及處罰之法律,亦即,如何決定刑事訴訟之被告(§264、§266)?應否予以追訴(§302、§303)?國家對所指稱之被告有無刑罰權?科處之範圍?上述程序之進行,即為刑事訴訟法,其性質為「程序法」無疑。

(C) 任意法係指得透過當事人約定以取代該法規適用之謂,刑事訴訟法非任意法,其相關程序進行、證據法則等等均屬強行法規。

(D) 刑事訴訟法為犯罪追訴、處罰之基本法、原則法,一般謂軍事審判法為特別法。(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方依該法追訴、處罰。)

 

Q 有關結婚、離婚之法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法院公開儀式見證

(B)應由雙方書面許諾同意
(C)應有二人以上確認簽名

(D)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A (A)應經法院公開儀式見證

(一)民法§982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而民法§1050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可知「書面合意」、「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二者共通要件,(B)、(C)及(D)均為結婚、離婚之要件,但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舊民法§982之「儀式婚」要求結婚須有「公開儀式」,惟新法§982係採「法律婚」(登記婚),故(A)之論述非結婚之要件。

 

Q 有關路上拾得遺失物,依據現行相關民法、刑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拾金不昧良善美德,納為己有無法究責
(B)拾金不昧良善美德,歸還原主得求報酬
(C)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納為己有該當竊盜
(D)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招領無著充為公有

A (B)拾金不昧良善美德,歸還原主得求報酬

(一)刑法§337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故將遺失物納為己有應該當侵占遺失物罪,(A)「無法究責」及(C)「該當竊盜」係屬錯誤。

(二)民法§803Ⅰ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805Ⅰ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805Ⅱ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B)為本題正確選項,(D)之論述則屬錯誤。

 

Q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試問有關本項條文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司法機關」的意義,等同法院組織法法院機關
(B)「警察機關」的意義,等同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
(C)「法定程序」之意旨,同意檢察機關實施羈押限制人身自由
(D)「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A (D)「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憲法§8Ⅰ之規定,即在宣示,即使人民有犯罪嫌疑時,亦不得由國家其他機關逮捕拘禁之。僅得由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為強制處分之。而此之法定程序,乃指刑事訴訟法有關傳喚、拘提、通緝、羈押等強制處分之規定。而所謂司法機闕,依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非僅指憲法§77之司法機關而言,尚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A) 「司法機關」的意義,除法院外,尚包括檢察機關。

(B) 「警察機關」的意義,為犯罪偵查輔助機關,不能等同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

(C) 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係採「法官保留原則」,刑事訴訟法§93Ⅱ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D) 「法定程序」貫徹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Q 近年,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採行「證據法則」導入「交互詰問」,乃源自以下何種制度思潮之影響?
(A)糾問主義 (B)職權進行主義 (C)當事人進行主義 (D)公開審理主義

A (C)當事人進行主義

為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審判程序之進行應由當事人扮演積極主動之角色,而以當事人間之攻擊、防禦為主軸,因此有關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次序、方法、限制、內容,即為審判程序進行之最核心部分……。(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166增訂交互詰問制度之立法理由節錄)

 

Q 下列有關法律性質之區分,何者正確?
(A)民法、民事訴訟法均為實體法
(B)刑法、刑事訴訟法均為程序法
(C)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均為程序法
(D)民法為實體法、刑法為程序法

A (C)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均為程序法

(A) 民法為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

(B) 刑法為實體法,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

(C)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均為程序法,論述正確。

(D) 民法及刑法均為實體法。

 

Q 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A)殺人未遂行為 (B)使人受重傷未遂行為 (C)竊盜未遂行為 (D)偽造、變造私文書未遂

A (D)偽造、變造私文書未遂

(A) 刑法§271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可知殺人未遂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

(B) 刑法§278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可知使人受重傷未遂行為亦有處
罰之規定。

(C) 刑法§320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可知竊盜未遂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

(D) 刑法§210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本罪無處罰未遂犯。

 

Q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此原則稱為:
(A)信賴保護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利益迴避原則 (D)比例原則

A (C)利益迴避原則

(A) 信賴保護原則係指即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國家機關之行為,如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不得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損失。本題與「正當
合理之信賴」無關。

(B) 誠實信用原則係指行政機關在執行其任務為行政行為時,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而且人民就公法權利的行使或防禦,也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同理,基於法治國家原則所導出的權利濫用之禁止,在公法上亦有其適
用。本題與「誠實信用」無關。

(C) 利益迴避原則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不得執行之,以達公平。

(D) 比例原則係指行政行為與其所意圖實現之目的間,要有合乎比例關係(不能以大砲轟炸小鳥)。本題與「比例關係」無關。

 

Q 下列何種行為,依刑法之規定,有處罰預備犯?
(A)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B)強制性交 (C)妨害公務 (D)殺人

A (B)強制性交

(A) 刑法§280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77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278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可知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B) 刑法§221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可知強制性交罪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C) 刑法§135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
亦同。(第2項)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可知妨害公務罪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D) 刑法§271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可知殺人罪有處罰預備犯。


※宇法 李俊德律師授權使用,請勿任意轉載,以免觸法。

 

【測驗題剖析】法學知識95-105年
立 即 購 買

 

法學知識(法學緒論及憲法概要)
立 即 購 買

填寫表單諮詢課程優惠

請填寫表格內必要訊息,顧問專員將在收到訊息後儘速為您服務,謝謝。

資料送出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