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考試/文章分享/

司法特考 考前必看重點&限時抽獎

2016-07-25 6921 文章分享
coupon

※本公司與宇法知識工程網之合作將於110/11/30終止,期限前購買學員權益不受影響。※

民事訴訟法:重要法條出題頻率

民事訴訟法是司法特考相當重要的一個科目,在四等考試中,包含「法院書記官」、「執達員」以及「執行員」都必考民訴,若是掌握民事訴訟法條,將可一手擒拿司法特考。TKB統整近30年「民事訴訟法」考題,從中計算各項法條的出現次數,如下表所示,各項條文中以第56條文的出現頻率最高,接著是第138條與第263條,可以見得,訴訟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是考生務必釐清的重要概念,而訴訟的程序與性質,亦是答題過程的關鍵。

 

歷屆法條出題頻率

排名 法條 出題頻率 出現年度
1 §56 ★★★★★★★★★ 104、101、94、88、82、78、75
2 §138 ★★★★★★★ 98、94、81、78
3 §263 ★★★★★★ 98、88、75
4 §256 ★★★★★★ 78、75、74
5 §521 ★★★★★ 104、99、88
6 §253 ★★★★ 103、89、85
7 §481 ★★★ 89、77、71
8 §367 103、89、85
9 §400 103、89、85
10 §384 97、83、76
 
抽獎辦法
即日起至8/8 23:59為止,只要加入「司法特考考輔中心」LINE@好友,
並在加入後輸入"TKB",就有機會抽到「民訴概要歷屆試題解答」(共五本),
得獎名單將於8/9公佈於
「司法特考考輔中心」LINE@,敬請密切鎖定LINE訊息。


司法特考考輔中心
加入Line@好友,輸入"TKB"參加抽獎
好友人數
 


民事訴訟法精選考前必練習五道題目,宇法李俊德律師獨家授權完整版解答。
※宇法 李俊德律師授權使用,請勿任意轉載,以免觸法 

 

題目出處:
102年民訴大意


相關法條:§1

01、住所在嘉義之甲,於雲林撞傷住所在彰化之乙,甲乙用書面約定:此車禍法律關係之訴訟,除原有管轄權之法院外,臺中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若乙就此車禍欲向甲訴請損害賠償,下列何法院對此訴訟無管轄權?

(A)嘉義地方法院

(B)雲林地方法院

(C)彰化地方法院

(D)臺中地方法院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1Ⅰ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被告住所地之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A)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15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侵權行為地之雲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彰化地方法院為原告之住所地法院,並無本訴訟之管轄權,(C)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24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故甲乙用書面約定之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D)非本題正確選項。

題目出處:
103年民訴大意


相關法條:§77
02、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B)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C)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擔保物價值或債權額之較高者為準
(D)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77-1Ⅱ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故(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77-9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可知(B)之論述均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77-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可知應以擔保物價值或債權額之較低者為準,(C)之論述錯誤,為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77-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可知(D)之論述正確。

題目出處:
104年民訴大意


相關法條:§436、446

03、下列何種情形完全禁止為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A)通常訴訟事件之第二審
(B)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
(C)小額訴訟事件之第一審
(D)通常訴訟事件之第三審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46Ⅰ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有但書存在可知(A)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36-1Ⅱ規定:「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可知(B)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36-15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可知(C)非本題正確選項。

(四)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D)為本題正確選項。

 

題目出處:
100年民訴概要


相關法條:§404

04、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舉行結婚儀式並至戶政機關辦妥登記。婚後未滿半年,甲男即與乙女分房,自己去睡客房。乙女多次詢問甲男不願與之同房的原因,但甲男卻因此辱罵乙女。甲亦常因乙女煮食不合口味、或乙女出外工作較晚回家等事而辱罵乙女。兩人並無生育子女。乙女於民國99年12月24日以兩人個性重大不合為由,訴請離婚。甲男收受起訴狀後,提出離婚之反訴,並請求乙女返還聘金新臺幣十萬元、鑽戒一枚與鑽錶一只。法院收受案件後,依規定進行調解。請問: 
(一)若甲男及乙女皆不願進行調解,得否略過強制調解程序,逕行訴訟程序? 
(二)甲乙因調解不成立而進行訴訟程序。於本案言詞辯論期日,法院得否就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加以斟酌?

【擬答】

(一)家事訴訟程序非經調解程序不得進行訴訟程序

⒈調解事件類型

調解事件,依法律規定是否須於起訴前進行調解可為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乃指法律規定某類訴訟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而任意調解事件則指法律未規定應經法院調解,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404Ⅰ),此為任意調解。

⒉離婚訴訟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離婚訴訟屬於家事事件法§3Ⅱ之乙類事件,其依家事事件法§23Ⅰ之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係屬強制調解事件,故不論甲男及乙女是否願意進行調解,均不得略過強制調解程序,而逕行訴訟程序。

(二)離婚訴訟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家事事件法§10Ⅱ本文規定「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可知離婚訴訟因當事人本有處分權限,原則上有關事實證據之蒐集,應由當事人為之,法院不依職權介入,即採辯論主義「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逕採為裁判基礎」之法理適用;可知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法院不得職權斟酌而採之為裁判基礎。

 

題目出處:
102年民訴大意


相關法條:§436

05、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保留於日後另行起訴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36-8Ⅰ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A)之論述「20萬元以下者」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36-8Ⅱ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36-11Ⅰ規定:「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C)之論述「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436-16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D)之論述「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係屬錯誤。


點我看更多考古題
 

司法特考考試類科

考試類科 考試科目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法學知識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法學知識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法學知識


 

 

 



 


課程詳細資訊:了 解 更 多   




文:簡伯維

填寫表單諮詢課程優惠

請填寫表格內必要訊息,顧問專員將在收到訊息後儘速為您服務,謝謝。

資料送出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