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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國考|司法官特考/司律考試/法官考試/律師考試

►報名日期

考試名稱 年度 報名時間
司法官特考 108年(第一試) 108.04.30-05.09
108年(第二試) 108.09.11-09.17
109年(第一試) 109.04.28-05.07
109年(第二試) 109.09.09-09.15
110年(第一試) 110.05.04-05.13
110年(第二試) 110.11.23-11.29
111年(第一試) 111.04.26-05.05
111年(第二試) 111.09.08-09.14
112年(第一試) 112.04.25-05.04
112年(第二試) 112.09.12-09.18
113年(第一試) 113.04.23-05.02
113年(第二試) 113.09.12-09.18

►考試日期

考試名稱 考場地區 年度 考試時間
司法官特考 第一試:臺北、臺中、高雄
第二試:臺北、高雄
108年(第一試) 108.08.03
108年(第二試) 108.10.19-10.20
108年(第三試) 109.01.18
109年(第一試) 109.08.08
109年(第二試) 109.10.17-10.18
109年(第三試) 110.01.16
110年(第一試) 110.10.24
110年(第二試) 110.12.25-12.26
110年(第三試) 111.04.02
111年(第一試) 111.08.26
111年(第二試) 111.10.15-10.16
111年(第三試) 112.01.14
112年(第一試) 112.08.05
112年(第二試) 112.10.14-10.15
112年(第三試) 113.01.14
113年(第一試) 113.08.03
113年(第二試) 113.10.19-10.20
113年(第三試) 114.01.11

►應考資格

類科 應考資格
司法官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國考改革!司法考試四合一,最快立法通過3年後實施

考試院推動法律人員考試四合一,現有分別進行考試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將統一進行兩階段資格考試,考取並完成實務訓練即可取得律師資格,再由各司法和行政機關自行依據需求,進行法官、檢察官和法制人員甄選,最快在立法通過3年後實施。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介紹

司法特考為應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司法特考包含審檢職系(司法官)、司法行政職系(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法警、執達員、執行員、錄事、庭務員)、矯正職系(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及法醫職系(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司法特考自100年起分為司法官特考及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為法律系背景學生報考,所以考生背景相同,考試相對競爭;但由於與司法事務相關的工作遍及各種領域及單位,因此非法律背景(文法、理工科系)考生可藉由司法人員特考,成為維持社會正義的司法人員。建議非法律系背景考生以四、五等考試為主。

►分發單位及工作內容

 

類科 工作內容
司法官(法官)
  1. 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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